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活跃福建省医学会所属专科分会(以下简称专科分会)学术会议,落实相关上级管理部门关于加强学术会议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分会是福建省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其学术活动由福建省医学会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科分会应控制学术会议数量,提高学术会议质量,努力创办(承办)水平高、规模大、有影响力的品牌学术会议。
第四条 专科分会在学术会议策划和选题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工作方针和政策,紧密结合卫生计生工作的重点,开展医学相关学科领域的重点、难点、热点课题的研讨,注重学术的前瞻性,为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服务,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第五条 专科分会在学术会议经费使用时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福建省医学会专科分会财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勤俭办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六条 专科分会在选择会议地点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在旅游景区举办学术会议。
第七条 专科分会应在承办国际学术会议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事政策,维护国家统一和尊严。
第二章 学术会议的计划制定
第八条 为促进我省医学学术事业的发展,扩大本会的影响,专科分会应积极争取医学会系列的国际、全国、区域性学术会议的主办或承办权。争取有更多的国外及港澳台医学界同仁参加在我省召开的学术会议。
第九条 专科分会应有计划地举办各类学术会议,提倡相近学科的专科分会联合召开跨学科、交叉性的学术会议,严禁举办内容重叠的学术会议,推进学科的交叉融合与相互渗透,增强学术影响力,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十条 鼓励召开以中青年医师为主的学术会议,为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创造条件。
第三章 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专科分会应按年度计划如期召开学术会议。
第十二条 专科分会应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学术会议计划上报福建省医学会,由本会相关部门对所有学术会议计划进行初审和汇总。
第十三条 汇总后的学术会议计划经福建省医学会秘书长审核后,在福建省医学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学术会议名称应冠以福建省医学会的名义。会议名称规范格式为:福建省医学会关于召开XX分会+XX年或第XX次学术年会或XX专题研讨会的通知;福建省医学会关于召开XX分会中青年(基层医师)+XX年或第XX次学术会议的通知。
第十五条 凡未经批准的学术会议,均不得冠以福建省医学会或福建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的名义,也不得以上述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
第四章 学术会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职责
第十六条 福建省医学会为上述学术会议的主办单位,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审计指令,制定学术活动总体发展规划,审批学术会议计划,对学术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科分会负责组建学术会议的组织机构,并具体负责学术会议的组织和学术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 专科分会下设的学组不能作为学术会议的主办单位,学组的专题学术会议由专科分会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作为学术会议的承办(协办)单位,承办(协办)单位须按承担的工作向主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承办(协办)单位承担部分的会务工作或组织工作,具体工作由福建省医学会和专科分会共同商定。
第五章 学术会议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上述学术会议均应成立会议组织机构,分工负责学术会议的组织工作。会议组织机构一般包括主席、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组织机构应由承担具体工作的人员组成,不宜过于庞大。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席一般由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担任,全面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承担会议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工作委员会和学术工作委员会一般由专科分会委员担任。组织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会代表的组织、邀请和社会活动的安排,学术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会议主题、会议内容及学术日程的安排。秘书处负责落实各项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术会议的现场工作人员数量一般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六章 学术会议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术会议应从实际出发,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学术交流平台,营造自由平等、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努力把握学科发展趋势,打造具有特色的学术交流品牌,使学术会议有交流、有互动,切实提高学术会议的质量和效率,不召开无准备和内容重复的学术会议。学术会议要简化开幕式和闭幕式。
第二十五条 专科分会要充分发扬民主,有关学术会议重大问题须经常委会集体讨论。
第二十六条 专科分会应结合学科发展情况制定学术活动的中长期计划,从推动学术交流、提高科研和临床水平、加快中青年人才培养、规范诊疗行为等多个层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促进学科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 专科分会应在学术会议中组织优秀论文竞赛、辩论、临床病例讨论、专家答疑、技术操作演示、继续教育讲座、壁报、现场操作演示等多种形式,并充分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声像设备。为满足参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需要,学术会议必须保证知识更新的内容所占比例不少于50%。
第二十八条 学术会议的征文通知主送各设区市医学会及有关单位,抄送有关部门及本专科分会委员,同时在《福建医学资料汇编》上刊登,并在福建省医学会网站上发布。会议征集的论文统一寄送各专科分会。
第二十九条 专科分会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征集的论文进行严格的评审,将入选论文汇编成册,
安排优秀的论文进行大会或口头交流,要注意从学术会议中发现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优秀论文,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征文录用率不应低于20%。
第三十条 专科分会应在学术会议结束后认真做好总结,两周内向本会学术会务部提交会议纪要,纪要应突出以下内容:
(一)着重反映学科的最新进展,新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反映学术争鸣情况及优秀论文的评选结果,提出今后研究方向、研究重点、重要建议,推荐优秀人才等;
(二)反映从会议的筹备到召开,包括选题、征文、审稿、日程安排、会务工作、经费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经验总结与教训等。
第三十一条 福建省医学会将采用抽查、现场调查或反馈调查等方式对学术会议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调查结果整理归档,作为评价学术会议质量的依据。
第七章 学术会议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经费管理按照《福建省医学会专科分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学术会议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术会议秘书处应在学术会议结束后两周内
将整理完整的会议档案,尤其是电子文档上交本会学术会务部保存。
第三十四条 学术会议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正式通知、日程安排表、纪要、论文汇编、代表名册、集体合影或会场照片、会议调查表及结果、论文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专科分会如违反上述规定,福建省医学会将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福建省医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医学会负责解释。